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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出遊
酒醉駕車傷亡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定理賠嗎?
A君酒後駕車行經路口與不詳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致A君受有腦挫傷之傷害並因而死亡。A君家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孰料保險公司以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拒絕理賠。

一般社會大眾多以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既然是政府規定強制投保的,只要是發生車禍應該都獲得理賠,怎麼會拒賠 ?更何況受害人並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觸犯『公共危險罪』。

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曾就所謂「從事犯罪行為」,僅須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刑罰規範即屬之,並不以經法院判處罪刑為必要;又所稱「從事犯罪行為致死」,除受害人係從事犯罪行為外,尚須以受害人之死亡與其犯罪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行為,已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不論是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判刑,均屬犯罪行為。

因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別提醒各汽(機)車駕駛人喝酒不要上路,因為無論是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或加害人基本上都不會受到保險的保障,一切損失均必須自行承擔,如果不幸身故將影響家人徒留遺憾。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2006/09/1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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